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第七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优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一)涉及推动本省高质量发展或者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等亟需法规规范的;(二)涉及重大民生事项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亟需法规规范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实施办法的;(四)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已作修改,或者现行地方性法规已经不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亟待修改的;(五)其他需要优先列入的情形。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