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并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协调后,形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必要时,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专家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进行论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