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第七十三条有效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同时提供法规草案草稿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报告。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工作应当于每年的第三季度开始,并于年底前完成。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