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由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