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程序第五十六条有效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就批准该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