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立法工作,也可以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审议相关法规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会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