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