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对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条文较多的法规草案,应当适当增加审议时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