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准备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