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