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