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2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Article 19In force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