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