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