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十四条有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