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