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将燃气计量表具登记造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