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管道燃气供用气当事人发生计量争议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申请调解或者仲裁检定。有争议的用气量,按照有关规定核算、认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