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管道燃气供用气当事人发生计量争议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申请调解或者仲裁检定。有争议的用气量,按照有关规定核算、认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