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燃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和管道燃气自闭阀、气瓶调压器等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新建使用管道燃气的建筑应当符合燃气工程项目相关规范设计要求,按照规定安装燃气室内安全防护装置,并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保证交付的房屋具备安全用气条件,并承担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和更新改造责任,承租人应当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