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损坏地下燃气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按照规定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地下燃气管线等燃气设施信息资料有误或者未采取有效的监护措施并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导致地下燃气管线等燃气设施损坏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