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档案;

(三)销售燃气符合国家和省、市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并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四)在业务受理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作业标准、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及投诉电话;

(五)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六)对供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进行技术指导;

(七)法律、法规关于燃气经营企业用户服务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