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地下燃气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未列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地下燃气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完整的燃气工程测量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建设。

建设单位在接驳地下燃气管线前,应当书面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