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