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

(一)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全市职业教育体系规划,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

(二)将高技能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纳入本市人才政策体系,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三)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执业的,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医疗机构内执业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在养老服务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医务人员可参照执行基层医务人员相关激励政策;

(四)支持用人单位发放养老从业人员一次性入职补贴、养老服务岗位补贴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

(六)定期举办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对成绩优秀者予以奖励。支持优秀养老护理员参加各类评选。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