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为给予专项补贴:

(一)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

(二)为符合条件的家庭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

(三)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的;

(四)提供养老护理培训的;

(五)其他符合专项补贴条件的。

专项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