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的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情况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二)压力管道紧急抢修的施工单位,未及时将紧急抢修情况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