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其制造的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不履行消除安全缺陷义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