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公布后的15日内将公告、法规文本、法规说明等有关备案材料送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于该法规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