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