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