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第六十一条有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起草阶段或者初次审议期间,民族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前参与相关调研、论证、修改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查或者审议时,报请机关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