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可以撤回;已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在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的审查或者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