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第六十条有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可以撤回;已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在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的审查或者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