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第五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符合立法法和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议,予以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