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民族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批准该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决议草案,经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民族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依法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