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第五十六条有效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