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九条有效拟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案人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前,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附有地方性法规案说明,并提供条文注释和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