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拟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涉及到主管部门之间职责界限不明确,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省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协调,形成统一意见或者作出决定后再依法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