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的执法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