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协管员制度。

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协管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工作。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