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服务收费制度。

本市生活垃圾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