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循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合法经营,文明服务,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公共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作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作业时间段和频次有序实施,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