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集贸市场的开办者、管理者应当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站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卫生制度,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洁,场内无乱扔垃圾,无乱堆放杂物,无积存的污渍、污水,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经营者应当做好经营摊点的清扫保洁。集贸市场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