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粪便。对粪便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运用。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