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粪便。

对粪便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运用。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