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