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