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门收集点,公开多样化的预约联系方式并加强宣传,为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提供便利。产生废弃家电、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不得随意投放。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