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方便单位和居民、保护环境的原则,规定并公布生活垃圾投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