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筑垃圾转运设施、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的布局和用地,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