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筑垃圾转运设施、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的布局和用地,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