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应当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将城市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城市照明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周边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