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架空管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道路上空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在已建地下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位置的各类管线设施应当纳入地下管廊统一管理。架空管线出现破损、移位、坠落等安全隐患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在有效处置之前,应当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